关于合作开考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的通知

关于合作开考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的通知

教试中心函 [2010] 75号


关于合作开考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
考试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中心、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及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中心、协会、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加快复合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中心”) 研究决定,在全国合作推出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创业管理、成长管理、卓越管理);同时,在条件具备时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现将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考试计划(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计划由考试中心和中小企业中心共同制订,各门课程考试均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凡开考上述考试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统一考试计划执行,并报考试中心备案。具体课程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试中心负责设立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组织编写考试大纲、试题命制工作。负责考务管理软件、网上报名收费系统、评价体系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三、中小企业中心负责根据考试中心制订的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中小企业经理人考试证书课程考试教材;证书的设计、制作、资格审核、发放等;建立项目培训助学网络,审批省级培训承办机构。

  四、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和省级培训承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考试和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并分别报考试中心和中小企业中心备案。

  五、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要按照考试中心制定的考务、考籍工作流程做好试卷保密、编排考场、设置考点、组织考试等项工作,及时将考试情况报考试中心,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和考风考纪教育。

  六、各省级培训承办机构要按照助学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本地区组织高质量的助学辅导活动,按当地考试机构的要求负责各地区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按规定及时将考生报考数据报当地考试机构,并建立考籍档案、发放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等工作。设置的培训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并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七、考生参加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单科课程考试合格,由考试中心颁发“课程合格证”;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考试中心和中小企业中心共同颁发“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

  八、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填报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申请表(附件二)和省级培训承办机构申请表(附件三),并于十月底之前反馈考试中心和中小企业中心。

  九、联系方式

  姜春红(考试中心社考处) 010-82520103

  010-82520200(传真)

  张晓辉 (中小企业中心培训处) 010-65925160

  010-65519050(传真)

  附件:、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申请表

                   、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省级培训承办机构申请表

  教育部考试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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